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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安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无过错责任适用情形

2020-05-07 10:40:44| 来源:吉安中公教育
中公吉安警法考试网为大家带来2020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备考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2020年书记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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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无过错责任原,主要指无论主观方面是否对行为造成的结果有过错,只要该损害结果是由该行为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就要对此承担民事责任。那这样一个无论主观是否过错,只看客观损害结果是否由该行为引起的归责原则,又叫做客观归责原则,而且只适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又叫做严格责任原则。那么具体法律规定了哪些情形适用该原则呢,中公教育研究院对此做了一些总结: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

通过以上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的梳理,大家是不是对于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情形有了了解,希望大家多加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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