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物权法》
新法(《民法典》草案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205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207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来,《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调整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是将第1条、第2条、第5条、第7条、第8条全部删除,第4条有两部分修改,见表格。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教育”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