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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经济法基础大纲第二章: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1-06-10 17:49:57| 来源:浙江会计考试网 点击量: 104

2021经济法基础大纲第二章:交易性金融资产

[基本要求]

(一) 掌握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

(二) 掌握会计机构、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

(三) 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四) 熟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适用范围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六) 了解代理记账

[考试内容]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

企业金融资产的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资产的分类。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面持有的金融资产,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或者是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知期获利模式的金融资产等,如企业管理的以公允价值进行业绩考核的某项投资组合。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等情况。

(二)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人账金额。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宜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冲减投资收益,发生交易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经认证后可从当月销项税额中扣除。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

(三)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对于被投资单位宜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債券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并计人投资收益。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只有在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股利或利息收入并计人当期损益:一是企业收取股利或利息的权利已经确立:二是与股利或利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三是股利或利息的金额能够可掌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f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媒面余相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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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joffcn_chenru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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