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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析善意取得

2021-09-14 18:15:37| 来源:江西中公教育 何涛

在很多地方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法律都是经常会考到的内容,而其中民法部分的善意取得也是考生很容易出错的地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下面就由中公教育来带着大家进入善意取得内容的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法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出让人无处分权

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从《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

四、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是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是:( )

A.出让人无处分权

B.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

C.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D.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答案】ABCD。中公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以得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四项,分别是:出让人无处分权;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所以ABC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CD。

在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经常会对善意取得的有关制度进行考查,例如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哪些物品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等。希望通过上文的讲解,考生能够更好地掌握善意取得这一知识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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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wj9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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