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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不能履行而特定是什么意思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5-01-18 820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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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不能履行而特定是什么意思

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而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当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标的履行。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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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给付的选择,是指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享有。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自选择的意思到达对方发生效力,而无须对方承诺。

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为之,自选择的意思表示到达最后一方时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而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当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标的履行。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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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选择之债的特定的方法有哪些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行使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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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择之债需债务人在众多标的间选定余地有限;而任意之债任凭当事人自便。限制程度:择之债常受约束甚至设定条件;任意之债选择自如。法律影响:择之债中的选择或许触发特定法律效应;任意之债的选择则无需为此负责任。

  • 选择之债是债关系成立时有多个给付,当事人选其一履行的特殊债。其特点包括有数种给付、明确选择权归属、可让选择特定化。特定化方式有行使选择权、给付不能、当事人约定,把握这些有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2016年中行信用卡逾期过一次,大概逾期了两三天,三万的额度扣了2000的罚息还能退回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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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难退回 银行信用卡逾期罚息通常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且逾期两三天产生的2000元罚息,若符合银行规定的罚息计算规则,一般难以直接退回。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有权按约定收取罚息,除非能证明罚息计算存在错误、银行未履行告知义务或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可尝试沟通的情况 若能证明逾期是因银行系统故障、未收到账单、不可抗力(如重大疾病、失业等)等非恶意原因导致,可向银行说明情况,申请罚息减免或退回。 需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失业证明、银行系统故障记录等,通过银行客服或当地网点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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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你是借款人还是欠款人。借款人的话准备资料(含催收记录、转账凭证、借条、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等)进行诉讼。欠款人的话,明确双方关系,借款性质等,如均合理合法等待对方诉讼并执行就可以。

对方有欠条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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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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