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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鼓励负责任创新

   2023-10-14 09:36:45 中国医药报5170
核心提示:根据《办法》,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

近日,科技部、教育部、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划定了科技伦理审查的主要范围,明确了科技伦理审查的责任主体、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标准和组织运行机制,以及科技伦理审查的基本程序,确定了伦理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等。


根据《办法》,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办法》强调,审查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必要时可作出暂停或终止科技活动等决定。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办法》还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科技活动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不高于最低风险;对已批准科技活动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风险受益比;前期无重大调整的科技活动的跟踪审查。


此外,《办法》提出,建立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科技活动清单制度,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实施清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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