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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二醇干扰素-2a注射液说明书_国药准字J20120075

   2025-12-21 10:46:41 1320
核心提示: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国药准字J20120075,(瑞士)的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适应症状,药品成分及功效作用与主治。

【药品名称】: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

【商品名称】: 派罗欣

【药品规格】: 180μg/0.5 ml/支

【药品成分】: 主要成份名称: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活性成份来源:本品系通过DNA重组技术由含有高效表达人干扰素α-2a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高度纯化,并与聚乙二醇PEG化而成。辅料名称:氯化钠﹑苯甲醇﹑吐温80﹑醋酸﹑醋酸钠﹑注射用水。

【适应症状】: 1. 慢性乙型肝炎本品适用于治疗成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不能处于肝病失代偿期,慢性乙型肝炎必须经过血清标志物(转氨酶升高,HBsAg,HBV DNA)确诊。通常也需获取组织学证据。 2. 慢性丙型肝炎本品适用于治疗之前未接受过治疗的慢性丙型肝炎成年患者。患者必须无肝脏失代偿表现,慢性丙型肝炎须经血清标记物确证(抗HCV抗体和HCV RNA)。通常诊断要经组织学确证。治疗本病时本品最好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在对利巴韦林不耐受或禁忌时可以采用本品单药治疗。尚未对转氨酶正常的患者进行本品单药治疗的研究。

【用法用量】: 1.常规剂量: (1)推荐剂量为180μg每周一次皮下注射使用,共48周。 (2)剂量调整:总则:对于中度和重度不良反应(包括临床表现和/或实验室指标异常)的患者应给予调 整剂量,初始剂量一般减至135μg,但有些病例需要将剂量减至90μg或45μg。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可以考虑逐渐增加或恢复至常规使用剂量(见警告、注意事项 及不反应章节)。 2.血液学指标: (1)当中性粒细胞计数(ANC)小于750个/mm3时,应考虑减量。 (2)当中性粒细胞计数(A NC)小于500个/mm3时,应考虑暂时停药,直到ANC恢复至大于1000个/mm3时,可再 恢复治疗。重新治疗开始应使用90μg,并应监测中性粒细胞计数。 (3)当血小板计数小于50,000个/mm3时,应将派罗欣?剂量减低至90μg。 (4)当血小板计数 低于25,000个/mm3时,应考虑停药。 3.肝脏功能:慢性丙型肝炎患者,肝功能经常出现波动。与其它α干扰素相同,使用本品治疗后 ,也会发生ALT升高,包括有病毒应答的患者。当出现ALT的持续升高时,应考虑将 剂量减至90μg。减量后,如ALT仍持续升高,或发生胆红素升高或肝功能失代偿时 ,应考虑停药。 4.应用和处置,作为皮下注射药物,使用前必须肉眼观察注射剂中有无颗粒和颜色变化。 5.在家中使用时,应向病人提供可以用来丢弃用过的注射器和针头的抗穿刺容器;应向病人说明正确处理用过的注射器和针的重要性,绝对不能重复使用针和注射器;整个空容器应依据医生的要求处理。不相容性,不应将本品与其它产品混合。 6.肾功能异常肾功能异常患者无需调整剂量。尚未在血液透析患者中进行过有关的研究(详见注意事项)。 7.肝功能异常:根据药代动力学、临床耐受性和安全性资料,Child分类为A级的肝硬化病人无需调 整剂量。 尚未在肝功能失代偿的患者中进行过有关研究(见警告)。

【不良反应】: 本品的不良反应的频率和严重性与普通干扰素α-2a相似。只是与其相比,本品的血液学不良反应更常见。 1. 慢性乙型肝炎本品治疗慢性乙型肝炎48周和随访24周的临床试验中,安全性方面与慢性丙型肝炎相似,但是报告的不良事件频率,特别是抑郁,在慢性乙型肝炎中明显要少(见表5)。报告有不良事件的患者在本品治疗组为88%,而拉米夫定对照组为53%。严重不良事件的比例在本品治疗组为6%,而拉米夫定组为4%。因为不良事件或实验室指标异常5%的患者停止了本品治疗,而因为安全性因素停止拉米夫定治疗的不到1%。肝硬化患者退出治疗的比例在两组总体人群中类似。与拉米夫定合用对本品的安全性无影响。 2. 慢性丙型肝炎ALT水平正常的HCV感染患者当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对ALT水平正常的HCV感染患者的安全性指标与ALT水平升高患者的相一致。同样,联合治疗24周比联合治疗48周的耐受性好。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和本品单药治疗慢性乙型或丙型肝炎中报道的发生频率≥2%但

【药品禁忌】: 1. 对活性成分、α-干扰素或本品的任何赋型剂过敏。 2. 自身免疫性慢性肝炎。 3. 严重肝功能障碍或失代偿性肝硬化。 4. 新生儿和3岁以下儿童,因为本产品含有苯甲醇。 5. 有严重心脏疾病史,包括6个月内有不稳定或未控制的心脏病(见【注意事项】)。 6. 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或严重的精神疾病史,主要是抑郁。 7. 妊娠和哺乳。当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使用时,请同时参阅利巴韦林说明书中的【禁忌】部分。

【注意事项】: 1、精神症状和中枢神经系统(CNS): 使用干扰素治疗,包括使用本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精神方面的不良反应。不论以往是否有精神疾病,使用者都有可能出现抑郁、自杀心态和自杀企图。有抑郁史的患者应慎用本品。医生应对所有出现抑郁征象的患者进行监控。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医生应告知患者有可能出现抑郁,患者应随时向医生报告抑郁的任何症状,不要延误。严重时需停药,并给予精神治疗干预(见【不良反应】)。 2、心血管系统: 心血管事件,如高血压、室上性心律失常、胸痛和心肌梗塞,与α-干扰素治疗有关。 因为心脏疾病可能被利巴韦林诱导的贫血而加重,本品和利巴韦林应慎用于有严重或不稳定心脏病的患者。患者在治疗前应进行相关检查,治疗中进行适当监测。如果出现心血管情况的恶化应暂停或终止利巴韦林的治疗(见【用法用量】)。 推荐有心脏疾病的患者在开始本品治疗前进行心电图检查。 3、肝功能: 如果患者在治疗中出现了肝功能失代偿,应考虑停止本品的治疗并密切监测患者。与其它干扰素一样,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也能观察到ALT升高,包括出现病毒应答的患者。 如果在减低了本品剂量后,ALT仍有进行性和与临床相关的升高或伴胆红素升高,则应停药(见【用法用量】)。 与慢性丙型肝炎不同,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在治疗中出现病情加重并不少见;病情的加重表现为一过性和血清ALT水平大幅度升高。 在本品治疗HBV感染的临床试验中,转氨酶水平的突然升高常伴随其他肝功能指标轻微改变,而无肝功能失代偿的表现。在转氨酶升高到正常上限10倍以上的患者中大约一半减量或暂停使用本品,直到转氨酶水平下降,余下的治疗维持不变。建议加大对此类患者肝功能的监测频率。 4、肾功能不全: 详见【用法用量】。 5、过敏: 严重的急性过敏反应(包括荨麻疹、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和过敏性休克)在α-干扰素治疗中很少见到。如果出现此类反应,应停药,并立即给予适当的治疗。一过性皮疹不需要中断治疗。 6、自身免疫性疾病: 已有使用α-干扰素治疗导致自身免疫性疾病加重的报道。对伴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应慎用本品。 7、血液系统 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1500个/mm3和血小板计数小于75,000个/mm3或血红蛋白小于10g/dl(贫血)的患者要慎用(见【用法用量】)。推荐治疗前和治疗中定期检测血液学指标。 8、发热: 由于使用干扰素导致的流感样症状所伴有的发热是非常常见的,但在使用本品治疗过程中,应排除其它原因导致的发热,尤其是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患者。 9、眼部改变: 已有个别报道α-干扰素治疗后出现眼科疾病,如视网膜出血、棉絮状渗出点、视乳头水肿、视神经病变、视网膜动脉或静脉阻塞,而且可能导致视力丧失。 建议本品治疗前进行眼部检查,在本品治疗中患者如出现视力下降或视野缺失必须进行普通眼科检查。因为这些眼部表现也可见于其他情况,有糖尿病或高血压的患者在本品治疗中要定期进行眼部检查。 出现新的眼科疾病或原有眼科疾病加重的患者应停止本品治疗。 10、肺部改变: 与其它α-干扰素一样,已有用药期间出现肺部异常的报道,包括呼吸困难、肺浸润、肺炎、局限性肺炎。如果出现持续的或原因不明的肺浸润或肺功能异常,应停用。 11、其他: α-干扰素治疗中观察到个别病例可出现新发牛皮癣或者牛皮癣加重。牛皮癣患者应慎用本品,如果使用中出现牛皮癣或者牛皮癣恶化征象,应考虑停药。 采用本品治疗的患者应避免饮酒或限制酒精摄入量,每日最高摄入量为20克。 12、移植: 对肝脏移植的患者应用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研究。 13、HCV/HIV混合感染患者: 患者合并感染HIV并接受高活性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时可增加乳酸酸中毒的危险性。因此在HAART同时给予本品和利巴韦林时要谨慎(参阅利巴韦林的说明书)。 合并感染并有晚期肝硬化的患者接受HAART的同时给予利巴韦林和干扰素(包括本品)联合治疗时出现肝脏失代偿的危险性增加并可能导致死亡。 尚无这些患者使用干扰素单药治疗的安全性资料。 14、转氨酶正常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本品对转氨酶正常患者的疗效判断基于对持续血清学应答替代标志物(治疗24周后,HCVRNA<50IU/ml)的评价。对这类患者治疗的益处必须根据个体进行评价,必须考虑到治疗引起生活水平的下降和风险(见【不良反应】)。 15、实验室检查: 在使用本品治疗前,建议所有患者进行血常规检查和生化检查。 下列指标是开始治疗前要达到的基础值: 1)血小板计数≥90,000个/mm3 2)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个/mm3 3)TSH和T4在正常范围内或甲状腺功能可以完全控制 在开始治疗以后,患者应在2周后进行血常规检查,在4周后进行生化检查。治疗期间应定期(至少每隔4周)进行上述检查。 在本品的临床研究中,白细胞(WBC)计数和中性粒细胞计数(ANC)减少一般发生在开始本品治疗的二周内(见【不良反应】),此后的WBC和ANC进一步下降较少见。 在临床研究中,减量或停药后,ANC的减少是可逆的。 本品有可能导致血小板减少,但在治疗结束后的随访期内可恢复到治疗前水平。在一些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剂量调整(见【用法用量】)。 在临床试验中,本品180μg与利巴韦林1000/1200mg治疗48周13%的患者、本品180μg与利巴韦林800mg治疗24周3%的患者出现贫血(血红蛋白<10g/dl)(见【不良反应】)。血红蛋白下降幅度最大一般出现在开始利巴韦林治疗4周内。 如果心血管状况出现任何恶化,利巴韦林治疗应暂停或终止(见【用法用量】)。 与其他干扰素一样,本品与其他有可能引起骨髓抑制的药物合用时要慎重。 目前已有使用α-干扰素(包括本品)导致的甲状腺功能异常或以前存在的甲状腺功能异常加重的报道。在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使用本品之前应测量TSH水平。如果通过药物手段可以使TSH维持在正常范围也可以开始本品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如果患者出现甲状腺功能可能异常的临床症状,建议监测患者的TSH水平。如果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而通过药物方法TSH维持在正常范围,则可以继续本品治疗。 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 尚未对驾驶和操作机械的影响进行研究。但使用时应考虑本品的不良反应。对使用本品出现轻微头晕、意识模糊、嗜睡和疲劳的患者,应注意不要驾驶交通工具和操作机械。 特殊说明: 不相容性: 因为未进行不相容性的研究,不准将本品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处理和丢弃说明: 本品注射用西林瓶和预充式注射器仅为一次性使用。 未用的溶液应予丢弃。 本品溶液使用前必须用肉眼观察注射剂中有无颗粒或颜色变化。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J20120075

【生产企业】: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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