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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胜诉判决】著作权纠纷,代理被告,驳回对方全部102万诉讼请求

发布者:孙赫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6日 14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孙赫(北京德颐律师事务所,被告某电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网络销售、混淆行为、广告宣传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涉及网络销售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一审案件。原告某视听公司主要从事某品牌音响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业务,主张被告某电子公司在京东平台销售其品牌消噪耳塞时,未经授权使用其宣传视频和品牌代言人照片,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本律师作为被告某电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获得全面胜诉。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原告诉讼主张

原告某视听公司诉称:其为推广消噪耳塞产品,委托制作宣传视频并聘请品牌代言人,相关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被告在某东平台"某数码专营店"销售同款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其宣传材料,误导消费者认为被告系官方授权经销商,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及维权费用。

2. 被告答辩意见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本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已及时停止侵权:收到起诉状后立即更换宣传图片,消除与原告的关联性;

(2)主观恶意较低:使用图片仅为更好展示商品特征,非恶意侵权;

(3)未造成混淆:店铺未使用"官方授权"字样,销售商品均为正品;

(4)赔偿金额过高:实际获利仅2065.46元,应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3. 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原告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宣传视频,费用62.3万元;与艺人签订品牌代言协议。2022年10月,公证显示被告在京东店铺使用相关宣传图片。被告销售数据显示,涉案期间销售21件,销售额39059元,获利2065.46元。

三、法院裁判要旨

1. 法律适用分析

法院指出:"对于同一种被诉侵权行为,如果能够认定受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制,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原告选择按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据此审查。

2. 争议焦点认定

法院围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1)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如构成,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3.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广告代言图片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并获得市场知名度,亦未证明被告的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原告主张的短视频使用证据不足,图片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具体而言:

(1)证据不足:原告未能证明涉案图片具有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2)混淆可能性缺失:未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认;

(3)法律要件不满足: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视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48元由原告负担。

五、律师代理策略与案件启示

1. 代理策略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本律师在案件中采取以下策略:

(1)事实与法律并重:既承认图片使用事实,又从法律要件角度论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及时纠正行为:强调被告收到诉状后立即整改,体现诚信态度;

(3)数据支撑主张:提供真实销售数据,反驳高额赔偿请求;

(4)法律适用精准:紧扣《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要件,论证原告举证不足。

2. 案件启示

本案对类似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能随意扩大适用;

(2)举证责任分配:权利人主张混淆行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标识影响力和混淆可能性;

(3)正品销售商的合理使用边界:销售正品时使用权利人宣传材料,如未导致混淆,一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诉讼策略选择:被告方应重点审查原告证据链完整性,从举证责任角度进行防御。

3. 实务建议

基于本案代理经验,本律师建议:

(1)网络销售规范:电商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使用宣传材料;

(2)证据保存: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保存市场知名度、广告投入等证据;

(3)赔偿数额合理性: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实际侵权获利,避免过高诉求。

本案的胜诉,体现了法院对不正当竞争构成要件的严格把握,对规范网络销售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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