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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经营场所要与住所相独立

发布时间:2023-07-15 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孙华

【案例】

卷烟零售户王某在本村经营一家烟酒便利店。为了方便家人,王某将连接便利店与自己家卧房的墙体打通了。近期,眼看自己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有一个月就到期了,王某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交了许可证延续申请。当地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经过实地核查和审查审批后,作出了不予延续的决定。对此,王某大为不解,认为自己并无涉烟违法行为,理应准许自己继续经营卷烟零售业务。

为什么王某的许可证未予延续呢?

【分析】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本案中,王某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的经营场所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王某的“破墙”举动,改变了原有的经营场所条件,导致现有的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

综上所述,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既是新办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也是许可延续的法定要求。零售户不能在取得许可证后随意改变店铺的经营条件。

作者单位:山东蒙阴县局

编辑:孙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