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收优惠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江苏省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二)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三)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征收机关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核算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进项抵扣的特殊功能,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及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纳税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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