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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民法典草案明确了居住权的规定,关于居住权你真了解吗?

2021-01-25 15:35:52| 来源:吉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民法典即将颁布,其中增加了不少的新制度,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用益物权中的居住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六十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一、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係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二、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用范围之内。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单独使用。

三、专属性

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

四、无偿性

古代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解决没有继承权的女性或者奴隶老无所养的问题。现在主要解决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说保姆的权利的问题。因此。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

五、居住权的设定方式

居住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定,但以登记为权利设立的要件,也可以以遗嘱设定。

模拟题练习

王某是大学教授,早年丧偶,仅有一个女儿小王常年在国外,王某由保姆李某(50岁)照顾起居,十年之久,二人渐生情愫,王某立下遗嘱,死后个人所有的房屋,由保姆李某居住一生。

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王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B.王某死后,李某因为未登记不能取得居住权

C.王某死后,小王可以对李某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D.李某死亡,此时李某的儿子可继承房屋的居住权

答案:ABCD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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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jh6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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