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2021吉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亮点分析-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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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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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第236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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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第237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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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第238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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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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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
根据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来,《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没有太大调整,主要是一小部分内容段的替换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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