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法条解释
通过法条,我们可以看到,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前提是协议离婚。我国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而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在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离婚情形中。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是夫妻两人第一次一起进行申请,而撤回的本质在于,原本达成的协议被打破,双方不能形成离婚的统一意见。
在规定期限(第一个三十日)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二次的撤回本质在于看三十日的冷静期发挥何种作用,如果冷静期后双方仍旧决定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冷静期后双方不想再离婚,未进行离婚证的申请,便视为撤销。
所以,综合法条,对比过去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查明,直接发给离婚证的方式,现在离婚要经历“两人一起去两次”的过程,离婚变得不再简单,其实也是在提示大众,离婚更不易,且行且珍惜,避免草率离婚,稳定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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